語言中心設置辦法
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語言中心設置辦法 語言中心
98. 01. 07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會議通過
第 一 條 本校為配合國家教育政策之需要,順應經濟國際化發展潮流,培養具英語即戰力的各科專業人才,建立本校教學特色,特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,設置「語言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 二 條 本中心職掌如下:
一、協助校內各科選用適合五專與二專共同英文課程之教科書。
二、辦理新生入學英文能力安置測驗、評估追蹤測驗。
三、辦理全民英檢(GEPT)、多益普級(TOEIC Bridge)與多益(TOEIC)
等模擬測驗並協助學生團體報名事項。
四、辦理全校學生英文朗讀、戲劇、歌唱、閱讀、寫作與課後輔導等相
關提升英文能力與學習興趣的活動。
五、英語教學及學習軟硬體設備之規劃與管理。
六、提供英語學習之指導及諮詢。
七、應政府或私人機構之委託辦理各項英文課程或英語檢測。
八、積極和校外語言視聽教育中心等機構建立合作關係。
九、協助及支援本校與國外學術機構之交流合作相關事宜。
十、其他與本中心宗旨相關之業務。
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之。
第 四 條 本中心依業務之需要,得置組員、辦事員若干人,以推展各項專案業務。
第 五 條 本中心行政業務及各項經費預算,列入本校施政要項及歲出概算表中,其有關
預算稽查、收支執行及財物保管等事項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 六 條 本中心為推動各項業務,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中心會議。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
主持,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出席或列席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